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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



[ 来源:中国地暖网 | 浏览:次 | 更新日期:2008-3-22 13:45:23 | 评论 0 条 | 我要投稿 ]
本报讯 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,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等要求,于近期下发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通知,对《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》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实施检验监管。

  通知指出,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(地区)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,输入国(地区)没有要求的,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;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;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,实施分类管理;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,限期进行整改,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;经整改达到要求的,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;输入国(地区)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,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。同时,企业报检时,除提供按照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所需单证外,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、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。此外,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将坚持产地检验、口岸查验的原则,不接受异地报检。(任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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